(2013)汨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汨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王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无业,住xxx。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务工,住xxx。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农历十月初五生育一男孩。因未到生育年龄,无法给孩子上户。2011年10月1日,在汨罗市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年龄差距大,被告不思家务、打牌赌博、性格粗暴、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夫妻感情日益恶化,于2011年11月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2012年10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且分居已经超过两年,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陈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10年11月10日,原告在汨罗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某,至今没有在公安部门登记户籍信息。2011年10月1日,原、被告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由于年龄差距大、家庭收入不稳定、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没有及时沟通,于2011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10月2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原、被告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明、汨罗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调查曹xx、陈xx的笔录、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新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汨罗市妇幼保健院的分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因年龄差距大、家庭收入不稳定、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自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被告仍然在外无法联系,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应认定为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自愿抚养小孩,独自承担抚养费,本院依法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小孩,王某某,3周岁,由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小孩在原告抚养期间,被告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由选择;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宗辉审判员 吴取良审判员 杨 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