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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罪犯杨永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永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执字第00261号罪犯杨永胜,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2011年11月25日送汉中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杨永胜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胜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积极12个。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杨永胜确有悔改表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永胜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杨永胜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4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名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璟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