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丕武与韩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丕武,韩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24号原告于丕武。委托代理人刘晓燕,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保刚,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丕武与被告韩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丕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