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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于丕武与韩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丕武,韩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24号原告于丕武。委托代理人刘晓燕,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保刚,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丕武与被告韩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丕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