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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安金属配件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天安金属配件铸造厂,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安金属配件铸造厂,法定代表人:王金安诉讼代理人:王先祥,机构代码:XXXXXXXXX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延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平安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34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