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信江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信江,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刘信江,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昌州中段686号。负责人陈先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信江诉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宏达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信江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信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信江某承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建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