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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申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倪金坤与王军兵、倪耐毅、倪金强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金强,王军兵,倪金坤,倪耐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申字第0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金强。委托代理人:倪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军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倪金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倪耐毅。再审申请人倪金强因与被申请人王军兵、倪金坤、倪耐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2)港唐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倪金强申请再审称:王军兵、倪金坤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供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其余证据亦不足以��明案涉房屋系倪金坤所购买,因此,一、二审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王军兵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案涉房产的临时产权证记载的产权人虽为谭夕红,但王军兵、倪金坤提供的孙香岑的证言、申请报告、私有房屋买卖申请登记表,均能够证明倪金坤准备购房的相关事宜,且土地使用权证、修建执照申请书,也能够证明倪金坤一直以其名义对房屋行使权利。加之无利害关系的倪锦堂的子女亦证实案涉房产系倪金坤所购。因此,根据该一系列证据再结合案涉房屋购买时谭夕红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足以认定案涉房屋实系倪金坤购买,一、二审判决正确。倪金坤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其将该房屋出售给王军兵的行为合法有效,一、二审确认案涉房屋为王军兵所有正确。因此,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倪金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金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