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徐某,男,住宽城县。被告付某某,女,住宽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月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费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尉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