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小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予假释决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212号贵州省忠庄监狱:你单位2014年1月27日报来(2013)忠监假字第4-35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李小明假释。经我院审查认为:该犯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其犯罪所得尚有90万余元未退缴,罚金250万元仅缴纳3000元,其不能说明犯罪所得去向。为此,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13)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小明不予假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