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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小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予假释决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212号贵州省忠庄监狱:你单位2014年1月27日报来(2013)忠监假字第4-35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李小明假释。经我院审查认为:该犯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其犯罪所得尚有90万余元未退缴,罚金250万元仅缴纳3000元,其不能说明犯罪所得去向。为此,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13)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小明不予假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