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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邹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邹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西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高某,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其英。被告邹某,女,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邹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