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汩罗市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汨罗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汨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工,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汨罗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524489,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汩罗市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汨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汨罗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汨罗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存款或者收入138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陆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