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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廖国强、周应文等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国强,周应文,邹红萼,黄成根,曹振友,刘亮,贺春桃,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行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国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应文,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红萼,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根,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振友,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亮,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春桃,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邱继兴,区长。上诉人廖国强、周应文等7人因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长中行征初字第003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政国土字第121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平阳村、黎托村集体土地33.6782公顷用于长沙市黎托片节约集约试点项目(17)。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作出了(2012)第00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被告就征地事宜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一种告知行为。该公告的发布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被告发布征地公告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廖国强、周应文、邹红萼、黄成根、曹振友、刘亮、贺春桃的起诉。廖国强等7人不服,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被告所发《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包含对上诉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直接影响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与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予受理。2.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裁定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中行征初字第00359号行政裁定书并继续审理。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未作答辩。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根据2010年11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216号文件,作出了(2012)第003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主要内容是: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及征地补偿调查登记办理方式等。该公告的目的,仅是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告知本次征地涉及的公众,其本身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被公告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是一种单纯的公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综上,上诉人廖国强、周应文、邹红萼、黄成根、曹振友、刘亮、贺春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一凡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审判员  江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