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郭定喜与贺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定喜,贺春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定喜,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春山,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定喜与被上诉人贺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郭定喜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定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定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郭定喜减半负担33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珍审 判 员 王迎芳代理审判员 毕 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