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亿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亿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475号原告东莞市亿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祥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勇,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成娇,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礼明。原告东莞市亿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公司)诉被告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文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妙娟、人民陪审员赖丽梅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今日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方公司诉称,亿方公司与今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今日公司租用亿方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浮岗工业区柏朗北街1号亿方工业园厂房、宿舍、办公楼,用于生产经营。后因今日公司经营不善,工厂倒闭,拖欠工人2013年5月至6月工资、伙食费。工人因拖欠工资集体上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了安抚工人情绪,维护工业园正常经营秩序,亿方公司在东莞市清溪镇劳动部门、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委会的要求下,由亿方公司为今日公司先行垫付员工工资及伙食费,其中工资195350.9元、伙食费3100元。上述费用亿方公司已于2013年7月6日支付完毕,但今日公司至今仍未偿还亿方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为维护亿方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今日公司偿还亿方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95350.9元及伙食费3100元;2.今日公司支付亿方公司为其垫付款项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31%从2013年7月6日算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9月21日共计78天合计2675.99元);3.本案所涉诉讼费用由今日公司承担。原告亿方公司为其上述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书及工资表、证明、工资发放表(复印件)、联络函(复印件)及借款单(复印件)。被告今日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亿方公司起诉主张,亿方公司为今日公司所在厂房的房东,今日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工厂倒闭,拖欠工人2013年5月至6月的工资及伙食费,造成员工集体上访;为了安抚员工情绪,维护工业园正常的秩序,亿方公司在东莞市清溪镇劳动部门及东莞市清溪镇浮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浮岗村委会)的要求下,于2013年7月6日垫付了今日公司员工2013年5月至6月的工资165500元,为此提供了今日公司员工共同签名的关于垫付工资的申请书及签收工资的工资表等为证。申请书及工资表均有今日公司员工的签名,工资表还加盖了今日公司的公章审核。亿方公司垫付上述工资后,今日公司至今未向亿方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亿方公司遂于2013年9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庭审中,亿方公司明确其诉求中包括原计划由亿方公司向浮岗村委会借款用于发放今日公司员工曾日葵、郑辉、潘晴及熊小蝉四人的工资29850元和伙食费3000元,但上述款项实际上是浮岗村委会直接向上述人员垫付的,并非由亿方公司实际垫付,故亿方公司不再主张该部分工资29850元及伙食费3000元。另外,亿方公司明确,其实际垫付今日公司员工王明明的工资数额应为4500元而非4500.9元。最后,亿方公司还明确,其诉求主张的利息以实际垫付的款项为本金从实际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事实,有前述亿方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亿方公司为今日公司代为支付了今日公司员工的工资165500元,有申请书及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为证,足以采信。亿方公司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今日公司垫付工人工资,现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从稳定大局出发进行了垫付,构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亿方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今日公司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现亿方公司请求今日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工人工资165500元及利息(以1655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今日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前偿还上述垫付工资及利息的,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到实际付清之日止。亿方公司已明确其诉求中包括并非由亿方公司实际垫付的工资29850元和伙食费3000元,并确定不再主张该部分工资及伙食费,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亿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工资款165500元及利息(以1655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亿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7元,由原告东莞市亿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1元,由被告广东今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文锋人民陪审员 周妙娟人民陪审员 赖丽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芷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