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峰与青岛华洋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青岛华洋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张峰,青岛中铁中心主管。被告青岛华洋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杨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纪华,青岛华洋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青岛华洋旭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密亮人民陪审员 王剑荣人民陪审员 仇志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