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高水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水英,周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高水英。被告周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水英诉被告周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