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诉前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里霞与被申请人唐红彬、唐红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里霞,唐红彬,唐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前保字第11号申请人袁里霞,女,1956年4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唐红彬,男,1975年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唐红梅,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申请人袁里霞申请被申请人唐红彬、唐红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唐红彬、唐红梅所有的小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里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唐红彬、唐红梅所有的小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员 李德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