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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董娜与张晋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娜,张晋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娜,女。委托代理人邹汉浓,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晋平,男。上诉人董娜因与被上诉人张晋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娜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张晋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董娜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张晋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董娜撤回对被上诉人张晋平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董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娜负担,本院多预收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谢 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门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