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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86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袁正发,乐安县万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陈四英,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少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正发、被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四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口。被告还嫌惧原告是个残疾人,双方婚后不到三个月,被告就提出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不同意。被告从此长期在外参与赌博活动,也不顾家,造成原告婚后因家庭事务操劳过度,两次怀孕流产,致使双方至今末生育子女。2013年9月22日,被告父子二人将原告赶出,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2005年2月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谈婚,两人经过接触将近一年时间,双方有了解和深交后,双方都觉得比较适合,便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对原告照顾有加,温柔体贴、结婚前三年夫妻双方一直居住在塘泥坑村。从2008年开始,因原告在街上做事,而被告也是在外做泥工,因而夫妻俩就租住在瑶上村,方便回家。被告每个月所挣的钱都交由原告保管。自从2013年中秋节过后,被告也不知何因原告就闹着与被告离婚,把其在家里的日常用品全拿走了,并在其姐姐家居住,被告与其亲戚多次去接她回家,她都不肯,而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将其赶出。被告与原告结婚也将近8个年头,期间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已建立了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现在只是夫妻间有点小矛盾,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而被告不同意离婚。2、夫妻双方没有固定资产。但是被告与原告结婚后收入全都是由原告保管的,因而夫妻双方存款是肯定有,但具体有多少存款,被告不知道。而且被告父亲给了二万多元给原告帮忙存,双方事前已经说好,这笔钱只是帮被告的父亲存,如果被告父亲要用这笔钱时,原告应随时拿出来给被告的父亲,被告要求原告尽快将这笔钱还给被告父亲。3、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与原告结婚时为购置结婚用品欠了1万多元债务;原告不幸流产住院又欠了几千元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2万多元。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是在婚前经过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又一直很好,现在原告虽然与被告闹了点小矛盾。这点小矛盾,只要双方及时进行沟通,是能够化解的,因而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杨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于2006年2月26日在永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残疾证一份,拟证明原告杨某系二级肢体残疾。被告钟某质证认为,无异议。双方无异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6年2月26日在永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偶尔会因家庭琐事吵闹。原、被告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6年2月26日双方自愿到永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只是偶尔会因家庭琐事吵闹,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双方感情,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夫妻双方多交流沟通、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就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之稳定,社会之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少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春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