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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何X坚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谭某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X坚,谭X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坚,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南海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X俭,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南海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X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原审被告人谭X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40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X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谭X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玻璃瓶2个、绿色手袋1个、挂包1个、黑色手机套1个、玻璃瓶3个、塑料瓶1个、铁盒1个、白色袋子15个、锡纸10张、电子秤1台,毒品甲基苯丙胺34.16克(含杨文明身上起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72克及3ml,均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华为牌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何X坚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何X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40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大宇代理审判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