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凤忠等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凤忠,王向军,薛省贤,赵拴勤,潘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翔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联社主任。被申请人潘凤忠。被申请人王向军。被申请人薛省贤。被申请人赵拴勤。被申请人潘碎林。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第二被申请人王向军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青信用社的存款3585元,第三被申请人薛省贤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青信用社的存款5000元,第四被申请人赵拴勤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青信用社的存款1861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向军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青信用社的存款3585元,被申请人薛省贤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青信用社的存款5000元,被申请人赵拴勤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青信用社的存款1861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