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捷通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捷通电缆有限公司,纪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435号申请人江苏捷通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定清。被执行人纪玉中。申请人江苏捷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调解书:一、纪玉中欠江苏捷通电缆有限公司借款193950元及利息6438元,合计200388元,此款分四期给付:1、2011年5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2011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3、2011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4、2011年8月30日前给付50388元;二、纪玉中如有一期不按时还款,江苏捷通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53元,由纪玉中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纪玉中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捷通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斌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粘 铭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