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吕玲玲与史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玲玲,史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吕玲玲,女,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被执行人史小霞,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吕玲玲与被执行人史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玲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史小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