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宝女、吕红燕、吕红梅诉与何艳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吕红燕,吕红梅,何艳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三初字第1195号原告杨宝女,女,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原告吕红燕,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红梅,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何艳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原告杨宝女、吕红燕、吕红梅诉被告何艳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发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女、吕红燕、吕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