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敦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志祥诉敦化市黄泥河广源饲料加工厂、张贵森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祥,敦化市黄泥河广源饲料加工厂,张贵森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敦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王志祥,男。被告敦化市黄泥河广源饲料加工厂。被告张贵森,男。案由: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祥诉被告敦化市黄泥河广源饲料加工厂、张贵森申请公司清算纠纷,原告王志祥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王志祥负担。审 判 长  邱歆丰审 判 员  朴文姬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