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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季克诉高红燕、金立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克,高红燕,金立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季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季进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系原告季克之父。被告:高红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金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贺国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素茂,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克与被告高红燕、金立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