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宽民一初字第00369号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兴敏,于水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0369号原告岳兴敏。被告于水姣。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兴敏与被告于水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