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张招通与李来辉、黄雪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招通,李来辉,黄雪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17号原告:张招通。委托代理人:林正俊。被告:李来辉。被告:黄雪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招通与被告李来辉、黄雪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招通于2014年2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招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张招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初橄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