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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石海生诉闫喜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双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石海生,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茂林镇新兴村。被执行人闫喜学,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茂林镇新兴村。石海生诉闫喜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3)双茂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45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给付义务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