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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恢执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宜昌荣源商贸有限公司、李书全、李湘弋、潘鸣凤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荣源商贸有限公司,李书全,李湘弋,潘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恢执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湘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书全。被执行人李湘弋。被执行人潘鸣凤。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荣源商贸有限公司、李书全、李湘弋、潘鸣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三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宜昌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李湘弋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44-11-701号的房屋及其占用分摊的土地使用权。2013年12月20日以657800.00元为保留价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4年1月10日降价20%后以526240.00元为保留价再次拍卖,买受人吴光胜以53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并已付清成交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湘弋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44-11-7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01234**,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光胜(身份证号为)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光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光胜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湘弋上述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旻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