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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占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