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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娟、吴武安、吴建与被执行人吴勇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娟,吴武安,吴建,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武安,男,汉族,系王红娟长子。申请执行人吴建,男,汉族,系王红娟次子。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川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勇返还申请人王红娟赔偿款1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勇之妻代巧凤在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党原分理处账户的存款共计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平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