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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晓彤等与魏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彤,何京华,魏星,秘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王晓彤,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原告何京华,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被告魏星,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被告秘进,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彤、何京华与被告魏星、秘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彤、何京华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魏星名下位于本市丰台区407室房屋产权,并用担保人王连登名下位于本市朝阳区8F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王连登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8F号房屋产权。二、继续查封被告魏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407号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丹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敬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