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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赵书明与陈贵富、陈贵全、汤启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明,陈贵富,陈贵全,汤启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赵书明,男。委托代理人邱昌禄,男,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贵富,男。被告陈贵全,男。被告汤启江(又名汤啟江),男。原告赵书明诉被告陈贵富、陈贵全、汤启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书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昌禄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陈贵富、陈贵全、汤启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书明诉称,原告系个体司机,有一辆车牌号为湘L314**、载重5吨的小型自卸货车。2012年原告为三被告合伙开办的桂阳县余田采石场拖运碎石,当年经双方结算原告的总运费为76771元。2013年元月21日双方再次结算,总运费76771元减去伙食费2667元及已支付的款项34000元,三被告尚欠原告运费40104元。三被告在当天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下欠的运费40104元,但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0104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欠条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三被告尚欠原告运费40104元。三被告陈贵富、陈贵全、汤启江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但本院向三被告作问话笔录时三被告均认可合伙开办了桂阳县余田采石场并拖欠原告运费40104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审查认为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与三被告的陈述相吻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个体司机,2012年原告为三被告合伙开办的桂阳县余田采石场拖运碎石,2013年元月21日双方结算,三被告尚欠原告运费40104元,三被告在当天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下欠的运费40104元,但三被告均拖欠未付,原告遂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三被告合伙开办的桂阳县余田采石场拖运碎石,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三被告作为桂阳县余田采石场的合伙人应该支付下欠原告的运费40104元。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贵富、陈贵全、汤启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下欠原告赵书明的运费4010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被告陈贵富、陈贵全、汤启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陆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