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庆祥、陈海娅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庆祥,陈海娅,陈海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陈庆祥。申请人陈海娅。申请人陈海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庆祥、陈海娅、陈海栋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陈德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庆祥、陈海娅、陈海栋诉称,陈德兴于2003年元旦起不知何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年。陈庆祥是陈德兴的父亲,陈海娅、陈海东是陈德兴的女儿和儿子。为此,申请宣告陈德兴死亡。经审理查明,陈德兴,男,1953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刘市第四组27号。2003年元旦陈德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为此,陈德兴的父亲陈庆祥、女儿陈海娅、儿子陈海栋申请宣告陈德兴死亡。审理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德兴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已经届满,陈德兴仍下落不明。另查明,陈德兴已经于2001年10月与前妻景芳娣离婚。陈德兴的母亲张行芬已经于2003年前去世。上述事实有陈德兴与陈海栋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2001)张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29日及2014年2月24日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4年2月24日复印自张家港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的陈庆祥家庭情况户籍资料、2012年12月3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及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3年2月20日《人民法院报》关于寻找陈德兴的公告、开庭笔录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庆祥、陈海娅、陈海栋作为陈德兴的近亲属,可以提出对陈德兴宣告死亡的申请。现陈德兴下落不明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已满四年。本院发出寻找陈���兴的公告满一年后,陈德兴仍下落不明,符合了宣告陈德兴死亡的法律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德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