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木钦、苏志梅,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以需再调查有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少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