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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潘本武与俞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本武,俞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潘本武。被告:俞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本武诉被告俞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本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本武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本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本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光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