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嫩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德丽与李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嫩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