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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嫩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德丽与李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嫩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