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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祝平申请执行蒋兴平其他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平,蒋兴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兴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祝平与被执行人蒋兴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米易民调确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由蒋兴正支付祝平建房质保金人民币2636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蒋兴正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蒋兴正已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祝平,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易民调确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云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