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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朱阳与张真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阳,张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024-2号申请执行人朱阳,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真真,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阳与被执行人张真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真真向申请执行人朱阳偿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张真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真真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晏成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