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5)
法院
临沂市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爱东,张广玉,陈文波,孙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程爱东。被执行人张广玉。被执行人陈文波。被执行人孙广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罗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广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广金银行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