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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15)

法院

临沂市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爱东,张广玉,陈文波,孙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被执行人程爱东。被执行人张广玉。被执行人陈文波。被执行人孙广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罗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广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广金银行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