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许*,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欲自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自愿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