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江源区。被告王某乙,女,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0年经砟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王XX(10岁)。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0年经砟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王XX(10岁)。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出具了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江源区砟子镇八宝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某乙于200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此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二、婚生女王XX由原告自行抚育;三、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分割;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波审 判 员 张洪革人民陪审员 王铁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