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45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45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18140元、违约金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061元、执行费3308元,总计23050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3050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