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祝立媛与被告赵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立媛,赵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祝立媛,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赵忠仁,男,60岁,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立媛诉被告赵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立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立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立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玉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 王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