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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祝立媛与被告赵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立媛,赵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39号原告祝立媛,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赵忠仁,男,60岁,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立媛诉被告赵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立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立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立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玉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 王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