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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宝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波委托代理人曹凯,1982年9月1日,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宝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宝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