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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高玉库、李东明等与长春市吉建建设有限公司、平市流体设备制造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库,李东明,姜喜林,申庆夺,韩力,长春市吉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平市流体设备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民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库,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山门镇。申请执行人姜喜林,男,1953年8月20日生,汉族,四平市山门风景区工人。住本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申庆夺,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韩力,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平市工建工人。住本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吉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芬,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平市流体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XX,厂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玉库、李东明、姜喜林、申庆夺、韩力与执行行人长春市吉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平市流体设备制造厂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东四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债务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东四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洪武审判员  居洪武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