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俊茹与杨继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孙俊茹,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被告杨继红,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茹与被告杨继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茹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俊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茹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