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本审民再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崔艳红与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苏江安、陈宁、高宗科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艳红,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苏江安,陈宁,高宗科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审民再字第000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艳红,女。委托代理人管西珉,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155号。法定代表人高宗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文龙,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江安,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宁,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宗科,男。申请再审人崔艳红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苏江安、陈宁、高宗科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本民一终字第00222号民事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61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崔艳红起诉至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称,1995年8月,太平洋公司为感谢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在认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银行)原始股票时,同意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以公司名义认购股票,原告遂出资并由太平洋公司代购了民生银行原始股票,太平洋公司出具代购股权单据。自1996年至2004年4月,太平洋公司每年都根据民生银行的决定向原告分红、派息。2006年11月,被告太平洋公司与苏江安、陈宁、高宗科恶意串通,将原告出资购买的民生银行股票抛售。为此,诉请确认原告股权,判令四名被告连带赔偿本息损失。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太平洋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向其公司内部员工及社会人员集资购买民生银行社会法人股,属集资行为,因该集资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1)平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崔艳红的起诉。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负担。崔艳红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应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支持各项诉请。本院二审认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均为法人单位,崔艳红不具备购买民生银行法人股的主体资格。太平洋公司在企业内部募集资金购买民生银行法人股属集资行为,因该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2)本民一终字第0022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告费二百九十二元,由崔艳红负担。申请再审人崔艳红称,应撤销一、二审裁定,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支持各项诉请。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本民一终字第00222号民事裁定及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冠宇审 判 员 张 路代理审判员 谢添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懿附:本裁定援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