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与忠县医疗保险局行政确认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忠县医疗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沈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7486434-7。法定代表人李良万,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勇生,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忠县医疗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07881284-2。法定代表人范宏,忠县医疗保险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医疗保险局行政确认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忠县医疗保险局行政确认给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国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钟 清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