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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斌,男,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昊,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武汉嘉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